羅昇:代子公司天津羅昇企業有限公司公告對天津隆創日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訴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06 18:48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上訴人:天津羅昇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羅昇公司)
(2)被上訴人:天津隆創日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隆創公司)
(3)法院名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4)案號:(2014)一中民四初字第13號
2.事實發生日:104/01/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在天津隆創公司侵犯天津羅昇公司商業秘密民事案中,天津法院判決書引述,當
時仍在天津羅昇公司任職的龍XX“和台灣上銀公司張XX協理一起,拜訪原天津羅昇
公司客戶南通國盛公司,談到龍XX自己成立了一家天津隆創公司,並希望南通國盛
公司多支援。”等天津保稅區公安分局相關調查內容。並最終終審確認,天津隆創
公司侵犯天津羅昇的商業秘密,也判決所有侵權公司承擔總額人民幣200萬元賠償。
(2)天津羅昇在執行判決後,天津隆創公司以超額查封為名,向天津第一中院提告訴
請天津羅昇公司賠償財產保全損害人民幣590萬元。一中院近日判決天津羅昇公司賠
償天津隆創公司人民幣554萬元。
(3)在侵犯天津羅昇公司商業秘密判決中,天津羅昇公司提出司法審計的要求,以司
法審計結果做為天津羅昇公司損失和天津隆創公司賠償的依據。惟天津隆創公司不予
配合,亦不提供相關會計帳目。致使侵權金額無法認定,且依天津市公安局保稅分局
2009年出具的三份司法鑑定報告,截至2009年對被搶奪的11家客戶司法鑑定結果已達
4.處理過程:侵權人反過來向被侵權人索取更高賠償金的做法不可取,經董事會研究,
為了維護全體股東的權益,天津羅昇公司決定繼續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尚無法評估對天津隆創公司上訴之結果及可能
之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天津羅昇公司已委任律師處理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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