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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本公司辦理致債權人減資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5 18:45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15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案,依據

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辦理致債權人減資公告。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業經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為改善財務結構,辦理減資以彌補

虧損,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以下同)39,079,395,890元,銷除股份3,907,939,589股,

每股面額10元。減資比率60%,依公司法規定,以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依其持有股份按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600股,即每仟股換發400股。

(2)以本公司減資前之實收資本額65,132,326,470元計,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

26,052,930,580元,計2,605,293,058股,每股面額10元。

(3)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均採無實體發行,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得由

減資換股停止過戶開始日起之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為自行拼湊之登記,其

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票,按股票面額折付股東現金,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捨去),其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股票面額認購之。

(4)台端對本公司減資案如有異議者,請自即日起至104年10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

提出,郵寄至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66號13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會處收),

以便依法處理,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5)債權人提出異議後,若轉讓債權,則喪失異議權,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

併此告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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