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度第1期長期次順位金融債券新台幣50億元整,訂於102年3月25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櫃檯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2 17:09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金管銀國字第10200016490號函核准發行。
二、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年3月22日證櫃債字第10200050651號函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第1期長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債券評等:本債券於發行時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評twBBB+。
三、發行總額:新臺幣伍拾億元整。
四、發行價格:依債券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五、票面金額: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六、發行期間:7年,自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起至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到期。
七、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1.68%。
八、計付息方式:
(一)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乙次。
(二)本債券計息每仟萬元面額付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四)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金或利息,亦不另計付利息。
九、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
十、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一、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僅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三)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及提供擔保,但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四)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除本行進行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
(六)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七)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行如進行清算或破產時,自清算程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
十二、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行核付債券各期利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
十三、本債券兌領期限:本金自得兌領日起十五年內,利息自得兌領日起五年內為兌領期限,逾期均不再兌付。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十五、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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