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晶:瀚宇彩晶針對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4 15:02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04
2.公司名稱: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禁止「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華公司)於重整
計畫未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認可前,以該公司資金、處分資產或相類方式,增資
越南勝華子公司或代該公司償還債務」,惟經103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
本公司為期保障全體利害關係人權益,已就該裁定提出抗告,謹向社會大眾說明主要
抗告理由:
一、勝華公司未召開關係人會議,亦未提供相關參考資料,僅以函詢要求全體債權人
,就該公司動用現金約新臺幣八億元增資越南勝華子公司,以清償當地債務乙案
表示意見,並將未回函者預設為贊成該議案,此等表決方式已違反公司法第302條
關係人會議之表決規定,應為無效。
二、依公司法第304條及305條規定,重整公司財產之處分應列入重整計畫,該計畫經
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認可後,始能執行之,而勝華公司尚未提出重整計畫予關
係人會議審查及表決,且依公司法第295條規定,緊急處分於重整裁定生效後,不
失其效力,故該公司自不得任意處分公司財產。
三、越南勝華子公司預計償還之債權人對象,亦同時身兼勝華公司之債權人,勝華全
體債權人目前均不得行使及滿足債權,卻有特定債權人不受限重整程序,得以勝
華公司資金優先全額受償,顯然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亦將大幅降低該公司重整成
功之機率。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