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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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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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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

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

新光銀行不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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