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特電波: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產品驗證部門相關營業分割案之分割基準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25 13:59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6/25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為進行組織重組及專業分工,以提昇營運績效及產業競爭力,於民國
103年5月23日股東常會通過,將產品驗證事業之相關營業(包括資產、負債及
營業)及相關轉投資事業分割讓與新設公司(以下簡稱:新設公司),作為新設公
司發行新股予本公司之對價。
自分割基準日起,新設公司沿用本公司之原名稱「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將更名為「快特股份有限公司」。
(2)經董事會決議訂定分割基準日為103年07月01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