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特:關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訴訟一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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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許世弘董事長、梁伯榮董事及本公司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金字第15號
2.事實發生日:103/10/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以本公司
許世弘董事長及梁伯榮董事涉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第18324號起訴書(現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為由,依證券投資人
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主張本公司
許世弘董事長及梁伯榮董事有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而向法院訴請裁判
解任其等董事職務。
4.處理過程:
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當事人主張檢方有所誤解,已委任律師處理後續訴訟相關事宜以捍衛清白,
且董事執行業務並無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將依規定進行後續公告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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