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圓:本公司於104年度出售桃園觀音區廠房及土地相關之訴訟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6 14: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顏豐進。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105年度重上字
第707號
4.事實發生日:106/08/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104年間出售桃園縣觀音廠房及土地,
收取顏豐進之斡旋金未簽約完成交易,顏豐進以本公司違反契約為由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違約金及利息。
6.處理過程:顏豐進於104年間以本公司違反契約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起訴,請求違約金及利息(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本
公司相對提存法院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陸萬元之擔保,經一審判決
本公司應給付違約金及利息,嗣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公司復於
106年8月4日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文,經台灣高等法院106年7月27日
(105年度重訴字第707號)判決本公司應給付顏豐進新台幣肆仟萬
(退還斡旋金貳仟萬元及違約金貳仟萬元)及前揭肆仟萬之孳息部分,
其中斡旋金新臺幣貳仟萬元之利息減縮為自民國一0四年
九月八日起至一0五年十一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違約金之利息為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相對提存法院
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陸萬元之擔保,對本公司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目前已委任律師進行上訴相關事宜,
並將依規定於財務報告揭露。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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