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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國建議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新醫療體系中作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2 10:28

2009年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山東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任建國向記者透露,將向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提交議案,建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新醫療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任建國在議案中提出,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需要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等的協調發展和共同推進。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對于完善醫療保障體系、促進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滿足多樣化的保障需求,提高社會醫療保障水平。在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主要體現社會公平,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重點解決基本醫療保障問題,滿足人們基本的醫療需求。二是將市場機制引入社會基本保險管理,提高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效率。通過商業保險機制克服社會保障體系運行效率不高的問題,在國際社會具有普遍性。三是發揮替代功能,有利于政府將有限的財政資源集中于弱勢群體。比如,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德國政府鼓勵高收入階層通過購買企業團體或個人商業健康保險的方式,部分或全部替代社會醫療保險的繳費義務和保障利益,使國家對社會醫療保險的財政扶持作用能更有效地發揮在中低收入階層,切實履行社會保險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四是可以完善醫療保障機制。政府采取行政干預的手段對醫療服務的價格、標準等實施嚴格監控,其作用固然重要,但僅是治標,而不治本。醫療費用的控制最終應通過市場“看不見的手”來完成。目前國際上流行的管理式醫療,正是保險經營者和醫療服務提供者通過市場機制協調其利益,從而有效管控費用,合理使用醫療資源的經營模式。

任建國談到,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商業健康保險在醫療保障體系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作用不容忽視。在美國,有商業健康保險提供保障的人群占全國總人口的60%以上,其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全國醫療費用總支出的50%。在法國,80%以上的家庭擁有商業保險公司等機構提供的健康保險計劃。在瑞士,商業保險負擔了大多數人的醫療服務費用。在歐洲其他一些國家,由于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和政府福利的巨額支出等問題,商業健康保險的作用也越來越突出;即使在英國、德國等高福利國家,也有超過10%的人口購買了商業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占醫療總費用的10%以上。

對于當前我國商業健康險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任建國認為,近年來伴隨著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逐步完善,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市場不斷壯大,業務實現較快發展。但商業健康保險在醫療費用融資中的比重仍很有限,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不相適應。出現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對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認識不足,推動和支持力度還不夠。

究其原因,一是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定位不明確。在目前醫療保障制度框架下,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之間邊界不清晰,政府責任與市場機制沒有明確界定,突出表現在社保部門直接舉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從各國經驗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屬于市場范疇,是商業保險發揮作用的重要領域。1998年國務院44號文件規定,對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鼓勵企業建立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市級別城市以及部分縣級城市都建立了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絕大部分是社保機構以強制方式推出,以自辦自營為主。這一做法不利于商業保險在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發揮作用,也加重了困難企業和地方財政的經濟負擔,而且容易引發基金的管理風險。

二是稅收支持政策不完善。“國家是公民風險的最終承擔者”,企業或居民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在分擔個體風險的同時,也為政府分擔了風險,減輕了財政壓力。因此,健康保險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效應和公益性,國際上一般都對健康保險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促進其發展。但我國對商業健康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不能為引導消費者提供相應的政策環境。

三是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商業醫療保險產品開發和經營管理都需要基礎精算數據。目前,各地在構建基本醫療體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體系時,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信息系統。但是,該類系統僅僅服務于社會保險本身,商業保險機構與社保部門、醫療機構之間,沒有建立信息發布和數據共享機制,使得健康保險經營的數據基礎缺乏。

四是缺乏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風險控制機制。由于我國保險公司與醫院之間還沒有建立利益協調機制,健康保險的經營主要依靠報銷病人的醫療單據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幾乎沒有手段監督醫院的診療和控制不合理的醫療費用,經營風險相對較大。

針對以上問題,任建國建議,為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促進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需要進一步加大政府支持。

其一,合理劃分政府和市場的作用,明確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空間。要明晰政府和市場的功能和界限,政府舉辦的社會醫療保險應重點提供基本醫療保障,盡量涵蓋更大范圍的弱勢群體,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而不是用有限的財政資源為少部分已經獲得基本醫療的人提供更大的保險保障。對于基本醫療以外的醫療保障需求,屬于市場范疇,應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商業健康保險的途徑解決。

其二,明確保險公司經營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主體地位。針對社保機構強制舉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情況,明確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商業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建議社保部門有序退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經營領域,將精力集中于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在政府統一制度框架下,由具備相應經營管理能力和專業服務能力的保險機構逐步承接此類業務。

其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實我國已經出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4%稅前列支的政策;制定對鼓勵發展的健康險業務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以及對企業和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給予減免稅收的政策;支持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合作,實現數據交流和共享;支持商業保險與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制約機制,鼓勵保險公司投資醫療機構;積極引入商業保險公司為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提供經辦管理服務。

其四,建立強制性醫療責任險制度,推動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醫療責任保險是現代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承擔醫療風險、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的重要機制,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實行強制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因此,我國應當建立強制性的醫療責任險制度,以更好地緩解醫患矛盾,推動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最后任建國告訴記者,他在此前的人代會上曾提出相關的議案但尚未解決,希望承辦單位在建議辦理過程中加強與代表本人的聯系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