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集團有關收購物業之須予披露交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18 15:25
董事會謹此宣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買方(其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分別與兩名賣方訂立協議,據此,買方同意購買而該等賣方亦同意出售該等物業,總代價為48,280,000港元。
由於有關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少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收購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33條項下之通知及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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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謹此宣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買方(其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分別與兩名賣方訂立協議,據此,買方同意購買而該等賣方亦同意出售該等物業,總代價為48,280,000港元。
協議
1. 臨時協議
日期: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
賣方: Openworld Limited(「賣方I」)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賣方I(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概無關連。
買方: 安都有限公司
物業資料: 香港北角健康東街39號柯達大廈2 期14 樓8號車間(「物業I」)
代價: 物業I之代價為8,280,000港元,須以下列方式支付:
(a) 買方已於簽訂臨時協議時向賣方I支付首期訂金414,000港元;
(b) 買方須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就買賣物業I簽訂正式協議時向賣方I支付加付訂金414,000 港元;及
(c) 買方須於完成日或之前向賣方I支付代價余款7,452,000港元。
買方應付之訂金將支付予賣方I之律師(作為保管人),除非代價余款證實足以解除物業I之現有法定押記或按揭,否則賣方I之律師不得將訂金發放予賣方I。
完成: 收購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完成,賣方I可在臨時協議之條款規限下選擇順延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2. 協議備忘錄
日期: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賣方: 華美銀行(「賣方II」)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賣方II(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概無關連。
買方: 安都有限公司
物業資料: 香港北角健康東街39號柯達大廈2 期16 樓6 及7號車間(包括儲物室)(「物業II」)
代價: 物業II之代價為40,000,000港元,須以下列方式支付:
(a) 買方已於接納買賣物業II之要約時向賣方II 支付首期訂金2,000,000港元;
(b) 買方須於簽訂協議備忘錄時向賣方II支付加付訂金2,000,000 港元;及
(c) 買方須於完成日或之前向賣方II支付代價余款36,000,000港元。
完成: 收購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完成
進行收購之原因
為配合本集團業務進一步擴充及發展,該等物業擬用作本集團辦事處。董事認為,收購該等物業作辦事處以節省日後租金開支符合本集團利益。此外,倘若本集團未能完全使用該等物業,則可按短期形式出租以收取租金收入。
該等物業之代價乃由買方與各賣方參考同區同類型物業之現行市價後及經公平磋商厘定。概無就該等物業進行獨立專業估值。
董事會認為,收購及協議條款(包括總代價)乃一般商業條款,為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團及本公司股東之整體利益。總代價將以本集團內部資源撥付。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有關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少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收購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33條項下之通知及公告規定。
一般事項
本集團主要從事出版、提供電子財經及物業市場資訊服務、提供培訓服務及經營優質生活網站。
據董事所深知,賣方I及賣方II之主要業務分別為銷售印刷器材及銀行服務。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收購」指買方根據協議條款收購該等物業
「協議」指臨時協議及協議備忘錄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指香港經濟日報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上市
「完成」指根據協議條款分別完成收購該等物業
「關連人士」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協議備忘錄」指賣方II與買方就買賣物業II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協議
「百分比率」指具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所賦予涵義
「該等物業」指物業I及物業II
「臨時協議」指賣方I與買方就買賣物業I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之臨時買賣協議
「買方」指安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總代價」指收購該等物業之總代價48,280,000港元
「賣方」指賣方I及賣方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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