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5000畝土地舊賬懸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2-11 14:12
“這在十幾年前是沒有人要的土地,都是荒山。”云南富達租賃公司(下稱“富達”)總經理穆路指著山嶺上的一片工地向記者介紹。
如今,開發商中豪置業在這里修建起數十棟廠房,號稱建設“新螺螄灣”配套小商品加工基地。基地展示中心的人士介紹,一期40多棟10月招商完畢,2期11月23日開始招商。
這片荒山位于昆明東南部的呈貢縣,被稱為“中國花卉第一縣”,是昆明市未來發展的中心,昆明市政府將搬遷到這里。
土地隨著城市的擴張不斷增值。穆路指的這片荒山約5000畝,并聲稱對這塊土地擁有使用權,但開發商卻是中豪置業。
無法阻止基地建設的富達稱寄托于司法公正。目前,圍繞這片5000畝荒山之爭,富達、呈貢縣等數方展開了多輪行政、司法博弈。
土地博弈
如果不是中豪置業的介入,富達號稱要在這片荒山上建設“昆明國際社區”。
2008年8月8日,富達與合作伙伴香港美邦集團向土地使用的行政管轄單位——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提出了商業開發的《立項申請》。2008年10月24日,昆明市政府某高層領導批復同意富達利用該土地使用權進行商業開發。
為此,2008年11月17日,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與富達和香港美邦集團簽訂了利用5000畝土地進行“昆明國際社區”項目20億美元、387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投資協議》。
富達認為,昆明市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從行政上確認了富達擁有該地塊的使用權益。
富達董事長穆輝提供給記者一份與昆明市經開區簽訂的投資協議。協議內容確認,“項目用地面積為乙方(富達和美邦)所持荒山土地使用證使用范圍內(扣除有爭議部分及與規劃沖突且無法調整部分)及周邊可利用土地。甲方(經開區)確保3500畝、力爭5000畝作為該項目用地,其中確保2000畝、力爭3000畝建設用地(以規劃、土地部門的最終批準)。”
該協議甲方由經開區管委會主任張寧簽字,該項目也曾得到上述領導簽字同意。然而,該項目之后就發生了變更,雖然原先政府承認其擁有的荒山土地使用權。
穆輝說:“這是因為來了浙江老板,要搞小商品加工基地,看中了這塊地。”
所謂浙江老板指云南中豪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豪置業”),由浙江芬莉集團董事長劉衛高等25位股東發起成立。這些股東都曾在江蘇省宿遷市等地有大量投資。
2007年年底,被輿論稱為“最具爭議的市委書記”仇和入主昆明,并掀起官員大招商活動。在此背景下,中豪置業作為“引資重點企業”被昆明引進,隨后號稱投資30億元建設“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但因拆遷補償等問題引發頗多爭議。
而上述小商品加工基地則是以“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配套項目建設。
顯然,昆明市政府對該項目非常重視,并在2009年12月13日市政府會議上就明確:“按2010年1月1日公示掛牌螺螄灣國際商貿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一期)安排工作,同時準許企業可先期進場,開展前期工作。”
但穆輝表示,如果昆明社區項目不能建設,富達仍然擁有這塊土地使用權,政府在進行土地收儲時,也應該進行補償,然而政府卻在未公示、未聽證的情況下,直接將該土地使用證撤銷。
舊案再審
11月17日,昆明市中院開庭再審這起6年前的民事案件。不過,蹊蹺的是,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再審要求。
原告富達的律師表示,此次再審違反民事訴訟法,他聲稱這是案外人作用的結果,而被告銀樂軋鋼廠法人代表李發坤也表示:“是紀委找我來開庭的。”
案由還要從2004年8月12日說起,昆明市中院通過民事訴訟以《民事調解書》確認,富達獲得了被告昆明呈貢銀樂軋鋼廠(下稱“銀樂軋鋼廠”)用于借款抵押的5000畝集體荒山土地使用權和1.8萬平方米的房屋產權。
爭議土地即文章開頭提到的那片荒山。事過6年之后,原被告均未對原審提出異議,為什么又要再審這起案件呢?
“現在我們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起了小商品加工基地。”富達董事長穆輝表示,“政府撤銷了土地使用證,還強拆了我們的廠房。”
富達提供的材料顯示,1996年4月和1996年5月,富達與銀樂軋鋼廠簽訂了軋鋼設備的融資《租賃合同》,并支付1250萬元,后者將上述爭議標的作為抵押物。
由于銀樂軋鋼廠不能按期償還租賃款,2004年8月12日,富達在昆明市中院通過民事訴訟以(2004)昆民一初字第12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獲得了上述抵押物。
穆輝認為,這一調解書,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富達對銀樂軋鋼廠提供擔保的土地和房屋不僅擁有擔保物權,同時擁有用益物權和財產所有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若干問題的通知》,“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利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李發坤也向記者表示,2004年他簽字同意了調解協議。隨后,銀樂因經營無法維系在2008年破產,并撤銷了工商登記。而穆輝介紹,此后,富達開始辦理這5000畝土地以及1.8萬平方米房屋所占用的128畝土地變更的相關手續。
政府連環拳
但一紙公告引發了新的爭議。
2009年11月9日,昆明市國土資源局所屬的昆明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在《昆明日報》上發布公告,要把呈貢縣洛羊鎮小新冊村附近301.17畝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
該301.17畝掛牌地塊正好在富達5000畝土地使用權范圍內。
富達看到后,頓感震驚,隨即于11月19日向昆明市國土資源局遞交《緊急函告》。昆明市國土資源局12月5日在《昆明日報》上公示中止該地塊交易。不過,意想不到的是,隨后的進程卻仍然以不可逆轉的形勢發展。
12月24日,昆明市中院發出民事裁定書,要求對2004年富達與銀樂軋鋼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進行再審。
12月31日,呈貢縣政府在《昆明日報》上發布撤銷呈貢銀樂軋鋼廠《集體荒山土地使用證》的公告。理由為“因辦理呈貢銀樂軋鋼廠的《呈貢縣集體荒山土地使用證》不符合有償出讓集體荒山土地使用權管理的相關規定”。
昆明市國土局也于今年1月1日再次發布土地出讓公告。
接著就是拆遷。富達提供的材料稱,2010年2月10日8時,富達突然接到公司下可樂村生產區值班人員李志偉的報告,稱:“包工頭張偉糾集500余人,使用8臺機械設備正對公司的1.8萬平方米廠房進行強行拆毀”。
富達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呈貢縣公安局110報警。值班人員先后3次向富達反饋稱已派人趕赴現場。但富達的職工趕到現場沒見到任何一名公安干警在場,沒有任何人敢于制止張偉團伙的強拆活動。
現場另一種說法是:廠房被毀時,曾有三名呈貢縣公安局龍街派出所民警到過現場,并稱此系政府的拆遷行為,且未發生毆斗,不屬出警制止范圍,隨即離去。
但本報記者未能就此向呈貢縣公安局求證。
行政VS司法
富達沒有想到,在自己遞交緊急函告兩個月內,等來的不是問題的解決,而是撤證和強拆。
2009年12月13日上午,由昆明某副市長召集召開了關于螺螄灣國際商貿城建設問題專題會。要求“由呈貢縣政府負責于2009年12月31日前解決好螺螄灣國際商貿城小商品加工基地及配套居住區中荒山使用權重復發證和權屬爭議問題,并查處重復發證問題”。
在此次會議上,“會議確定事項納入督察范圍,由市紀委、市政府目督辦作為重大督辦事項,定期督辦,未按此會議紀要完成任務的嚴厲問責。”昆明市紀委成為螺螄灣項目的督辦單位。12月17日,昆明市紀委也召開專題會議。
正是在市政府會議和市紀委會議召開之后,接下來的事情按照進度安排緊密鑼鼓地執行:先再審2004年的案件,再撤銷5000畝荒山土地使用證,然后接著進行拍賣土地,接著又強拆廠房。
在11月17日再審開庭當日,富達拿出了被夷為平地的廠房的15本房產證,這是銀樂軋鋼廠抵押給富達的,在2004年的法院調解書中已經確認歸富達所有,只不過證在房沒了。
記者在現場看到,這里已經建起了數十棟住宅樓盤。而李發坤在法庭上還表示,銀樂軋鋼廠的檔案材料拆遷之時被埋在廢墟里找不到了。
富達稱,呈貢縣政府將其持有的《集體荒山土地使用證》登報注銷,這一行為導致了公司造成20億元的損失;而強拆18039.55平方米房屋,導致公司2000萬元的損失。
對于撤銷荒山土地證的問題,呈貢縣國土局副局長楊興華解釋,因為這一荒山土地使用證“有瑕疵”:沒有簽訂過出讓合同、沒有實際向村民支付過轉讓價款、沒有對土地進行過綠化。
她表示,這333公頃荒山土地使用權,并不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1994年,政府為了鼓勵綠化荒山而出臺相關的政策,主要目的是用于綠化。
穆輝表示,作為善意第三方,富達沒有什么過錯,荒山土地使用證也是政府部門頒發的,即使“有瑕疵”,那責任在誰?怎么能夠直接撤銷土地使用證,損害富達的利益。
楊興華只是稱:“富達確實是一個受害者。”
穆輝還表示,銀樂軋鋼廠也曾將66.67公頃的土地抵押給南京鋼鐵廠(下稱“南鋼廠”)經銷公司昆明供銷處,銀樂軋鋼廠無法償還債務,法院裁決南鋼廠取得這66公頃土地使用權。后來南鋼廠又申請了強制執行。
由于系爭議土地由呈貢縣轉移到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昆明經開區國土分局的李渝玨介紹,經開區在收儲該土地的時候,以12.4萬元/畝對南鋼廠進行了補償。
穆輝表示,同樣的借貸關系,同樣的判決,為什么處理起來就大相徑庭呢?
楊興華解釋說,按照2004年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專項工作的要求,南鋼廠在跟農民簽訂征地協議,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后,經過市縣兩級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取得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不是荒山證。
不過,李渝玨的介紹卻與此說有一些矛盾。李渝玨表示,南鋼廠取得使用權的60多公頃(近1000畝),其中只有497畝正在走一些程序,對農民的補償也沒有完全補償完,稅金也沒有交清,國土證還沒有辦下來。因此補償是綜合補償,按照497畝國有土地性質計算,補償全部約1000畝土地的費用。而對于其他地塊,經開區以8.5萬元/畝向村民補償。
穆輝將這些情況反映到云南政法委,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排查處理涉法涉訴重信重訪案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10年9月30日的回函中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銀樂軋鋼廠原所有的18039.55平方米廠房,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29號《民事調解書》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應歸富達公司所有。”
此外,富達通過全國政協常委、四川省政協副主席吳正德向上反映,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注,并責成云南省檢察院調查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進行督辦。
最高檢察院辦公廳在給吳正德復函中稱,“我院領導高度重視,并責成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調查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進行督辦。”
在復函中,“云南省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深圳聯合投資公司、富達所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但同時指出,云南省檢察院決定待上述案件審結后,再視情況對吳慶昆等人涉嫌瀆職問題作進一步調查。
最近的消息是,2010年11月18日,云南省檢察院對昆明中院再審裁定進行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