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海外企業需先公開發行 才能上興櫃交易
鉅亨網記者胡薏文 台北 2010-12-06 20:25
為因應愈來愈多海外企業有意申請至興櫃掛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今天表示,外國發行人必須先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才能登錄興櫃交易,而外國興櫃公司在外國,僅得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
櫃買中心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將外國發行人登錄興櫃之程序即修正為:外國發行人先向櫃檯中心提出登錄興櫃之申請,櫃檯中心審查後核發符合登錄興櫃要件之證明文件予外國發行人,依此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並檢送補辦股票公開發行申報生效之證明文件後,櫃檯中心始核發同意函,並對市場公告其開始櫃檯買賣之日期,及將其公司概況資料揭示於櫃檯中心網站至少5個營業日後開始櫃檯買賣。
另外外國興櫃公司於海外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也納入「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管理,規範僅得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櫃檯中心並刪除「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中,有關外國興櫃公司非在我國境內再發行屬募集資金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而向櫃檯中心申請櫃檯買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