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滔化工(1)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之按股數投票表決結果(2)董事退任(3)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10A條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7 14:15
董事會欣然宣布,股東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上,以按股數投票表決方式正式通過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之通告所載全部決議案。
董事會謹此宣布,陳亨利先生已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轄下提名委員會主席兼成員、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自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生效。
陳先生緊隨股東周年大會結束後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職時,董事會由11名成員組成,包括7名執行董事、1名非執行董事及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因此,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數不足上市規則第3.10A條規定占董事會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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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此提述建滔化工集團(「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刊發的通函(「通函」)。除本公布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詞匯與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之按股數投票表決結果
董事會欣然宣布,股東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上,以按股數投票表決方式正式通過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之股東周年大會通告(「通告」)所載全部建議決議案。上市規則規定須以按股數投票表決。
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按股數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
票數(%)
贊成 反對 總票數
1. 省覽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與董
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662,276,947 (100.00%) 0(0.00%) 662,276,947
2. 宣布派發末期股息。 662,276,947 (100.00%) 0(0.00%) 662,276,947
3. (A) 重選張廣軍先生為執行董事。 456,619,496 (69.24%) 202,821,561(30.76%) 659,441,057
(B) 重選鄭永耀先生為執行董事。 456,619,496 (69.24%) 202,821,561(30.76%) 659,441,057
(C) 重選何燕生先生為執行董事。 435,613,758(65.81%) 226,323,399(34.19%) 661,937,157
(D) 重選莫湛雄先生為執行董事。 435,613,758(65.81%) 226,323,399(34.19%) 661,937,157
(E) 授權董事會厘訂各董事酬金。 616,099,947(99.74%) 1,609,000(0.26%) 617,708,947
4. 續聘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662,276,447(100.00%) 0(0.00%) 662,276,447
5. (A) 通告第5A項普通決議案所
載,授予董事無條件授權,以
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份。 451,387,071 (68.16%) 210,889,876(31.84%) 662,276,947
(B) 通告第5B項普通決議案所載,
授予董事無條件授權,以購回本公司股份。662,049,947(100.00%) 0(0.00%) 662,049,947
(C) 通告第5C項普通決議案所載,
擴大根據上文第5A項決議案
授予董事發行股份之一般授
權,加入根據上文第5B項決
議案授出之一般授權購回之股份面值。 455,808,042 (68.82%) 206,468,905(31.18%) 662,276,947
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
6. 通告第6項普通決議案所載,批準
配發紅股。 662,276,947(100.00%) 0(0.00%) 662,276,947
賦予股東權利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投票贊成或反對會上各項決議案之股份總數為854,666,864股,即本公司於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全部已發行股本。概無股份賦予任何股東權利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就投票贊成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概無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就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放棄投票,亦無股東於通函表明意向,將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投反對票。
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獲委任為股東周年大會之點票監票人。
董事退任
董事會獲陳亨利先生告知,因彼擬於股東周年大會後立即退任,故將不會於股東周年大會膺選連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轄下提名委員會主席兼成員、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陳先生希望投入更多時間於私人事務上。陳先生確認彼與董事會並無分歧,亦無有關彼退任之事宜須知會股東。
因此,陳先生已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職,且並無於股東周年大會膺選連任。
董事會謹此對陳先生過去多年來對本公司作出的重要貢獻表示感謝。
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10A 條
根據上市規則第3.10A條,上市發行人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占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陳先生緊隨股東周年大會結束後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職時,董事會由11名成員組成,包括7名執行董事、1名非執行董事及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因此,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數不足上市規則第3.10A條規定占董事會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為遵行上市規則第3.10A條,本公司正積極物色合適的人選,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且無論如何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起計三個月內委任其出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在合適的時間另行刊發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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