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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全國政協委員戴皓兩會提案:實物型養老保險應稅收優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3 18:02


3月3日15時,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金融界保險頻道獲悉,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董事長戴皓將在2014年全國兩會上提出5份提案,其中,在《關於推行養老保險產品與實物保障養老對接產品遞延稅的提案》中,戴皓建議對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給予個人所得稅延遲繳稅的政策,即參與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的個人其繳納的保險費在不超過其個人收入一定比例的范圍內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在領取年金入住養老社區的時候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主要針對:企業未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員工個人、個體經營者和自由職業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參加。具體辦法、標準,可參照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稅收政策的相關部分。

戴皓在《關於發揮民族中醫藥優勢支援創新型獨家品種加快發展的提案》中建議加大國家財政資助力度,加強中藥新藥創新體系建設;加快新藥審批速度,加快企業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化進程;從國家層面支援中藥保護產品、中藥專利產品獲得更大的利潤空間,使生產企業能有更多的資金投入於中藥研發。


戴皓在《關於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范圍的提案》中建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在制定、實施2014年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時,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等殘疾人急需的康復項目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以推動2015年殘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復服務”目標的實現。

戴皓在《關於將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提案》中建議財政部盡早完善和細化支援殘疾人就業的政府采購扶持政策,即指導性檔案,明確要求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在會同發改、環保等各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政府采購產品清單時,充分考慮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情況,制定具體措施。以更加細化的措施與規定貫徹《殘疾人保障法》等法規政策的要求。

關於推行養老保險產品與實物保障養老對接產品遞延稅的提案

我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規模最大、老齡化發展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隨著計劃生育這代獨生子女的雙親衰老,少子化,空巢化等社會問題凸顯,建立健全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個人自愿性養老金。與我國龐大的城鎮人口基數相比,目前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制度的覆蓋面有限,資金缺口很大,不能夠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求。鼓勵個人自愿性養老金的制度安排,將有助於化解政府和企業的養老壓力。

實物型養老保險是將個人自愿性養老金與持續照料型養老社區相結合的養老保險計劃。給予實物養老型養老保險計劃以稅收優惠,引導個人自愿性養老金投資於養老服務業,不僅可以讓人民群眾分享養老服務業的收益,享受養老服務業發展所帶來的優質養老服務,而且可以刺激個人自愿性養老金的投入,壯大第三支柱,鞏固我國的養老保障制度。

一、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特點

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主要針對養老所面臨的長壽風險、利率風險和通漲風險開發的養老保險計劃。它不僅是養老有效的財富儲備,同時還與養老服務機構的照料服務相結合,能夠保障老年生活與服務資源的對接。具體特點:(1)雙重合同。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由保險合同和持續照料養老社區入住合同組成。保險合同提供自生效起到約定入住年齡終止,並享受相關保險利益。養老社區入住合同提供自約定入住年齡開始到約定期滿的社區居住服務,並根據客戶的身體狀況進行遷移。(2)專款專用.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是為了達到約定年齡入住社區的專項儲備,鎖定了未來入住的租金不上漲。但同時,計劃參與者不能從計劃中借款,退出會承擔一定損失。因此,客戶購買該計劃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未來入住養老社區養老。(3)退休保障.達到約定年齡以后,客戶可以申請養老社區入住,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社區要求的客戶將根據其身體狀況,按照其購買的計劃類型安排入住養老社區。客戶還需要與養老社區簽訂養老服務協議,並按照服務等級的需要繳納服務費用。(4)死亡保障。客戶未達到約定的入住年齡身故,保險合同給付身故保險金和已經累計的生存保險金。如果客戶入住養老社區后身故,按照約定的比例給付剩余未使用的租金。(5)社區轉移。入住社區后會對於客戶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持續的評估,選擇適合的社區單元安排入住。如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生活能夠自理的老人入住獨立生活區;當客戶達到身體狀況需要人員進行特殊照護的,就進入專業照料區等。

二、大力發展個人自愿性養老金,給予實物型養老保險稅收優惠

1、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發展個人自愿性養老金有利於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應該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先試點再推開的方式,逐步探索和研究適合我國的第三支柱體系。

2、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將個人自愿性養老金與新興的持續照料型養老社區相結合,能夠切實解決養老財富儲備問題、有效的緩解養老照護服務、醫療管理等公共資源壓力,有助於形成養、醫、保一體化的養老模式。

3、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所形成的長期投資資金可以有效的投入到養老服務業的建設,解決養老服務業融資難、成本高等問題。

4、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與養老的實質需求結合更為緊密,能夠有效的避免政策引導與落實實踐脫節的問題。通過養老社區服務平臺,能夠完成稅收的代扣代繳,在現階段是一種比較合適的享受稅優的個人自愿性養老金計劃。

因此建議:對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給予個人所得稅延遲繳稅的政策,即參與實物型養老保險計劃的個人其繳納的保險費在不超過其個人收入一定比例的范圍內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在領取年金入住養老社區的時候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主要針對:企業未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員工個人、個體經營者和自由職業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參加。具體辦法、標準,可參照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稅收政策的相關部分。未來進入社區養老時,由社區按照當時的稅率對於個人所得稅部分進行代扣代繳。

此提案建議由國家財政部牽頭、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國家民政部等部門受理,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NT:PAGE=$] 關於發揮民族中醫藥優勢支援創新型獨家品種加快發展的提案

我國中醫藥行業正處在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改善需求結構,優化產業結構,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健康發展,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工業和資訊化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快醫藥行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我國醫藥行業發展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長期存在,自主創新能力弱、技術水平不高、產品同質化嚴重、生產集中度低等問題十分突出。從中藥產業發展現狀看,國家關於發展中醫藥的方針尚未得到很好的貫徹, 國內外中醫藥發展環境挑戰嚴峻,中成藥工業增長減速態勢有所呈現,如不切實予以改善,或使中醫藥這一我國最具自主創新潛力的領域面臨生存的考驗。造成中藥產業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國內對中醫藥文化的認知度逐步衰減,“廢中醫藥”言論時起時伏等等,但不可否認中藥產業自身也存在著制約發展的缺憾。一是中藥產業整體創新能力偏弱。二是中成藥生產企業制造水平不高、整體規模偏小。三是中藥工業發展速度低於醫藥工業平均水平。四是中藥貿易在國際市場受到擠壓,中藥國際化進程充滿坎坷。

加快結構調整既是醫藥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緊迫任務,也是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藥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來,人民群眾對中醫藥的需求日漸升溫,中醫藥在國家應急和醫改中的獨特優勢逐步顯現;與此同時,西方國家和藥業巨頭通過立法、認證、中藥配方專利化等方式,企圖搶奪中醫藥標準制定、知識產權和未來市場制高點。加快我國中醫藥發展日益成為關係民族自信、國家安全和國際競爭的戰略問題。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進一步加大國家財政資助力度,加強以企業為主體的中藥新藥創新體系建設。由於國家制定了取消藥品加成后的差額由政府財政補償的政策,國家應增加對中藥保護產品、中藥專利產品的財政補償力度,從而降低此類產品進入基本藥物目錄的門檻。應鼓勵企業建立中藥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創新載體,同時以企業為主體建立中藥領域產學研聯盟、技術創新聯盟,逐步將創新資源向企業集中,使企業成為創新中藥研究的主體,加速科研成果向實際生產力的轉化。

第二,加快新藥審批速度,優化新藥審批流程,加快企業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化進程。當前,新藥審批速度過慢,審批流程過長,企業申報的新藥材料大量積壓,企業的創新投入不能及時轉化成競爭力,制約了我國制藥企業產品結構調整的進程。加快新藥審批速度,可以有效避免企業之間低水平競爭,推動企業由單純追求數量增長向追求有質量的、可持續的增長轉變,是促進醫藥產業升級和調整產品結構的重要舉措。我國的發明專利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的20 年,經過漫長的藥品審批環節,新藥批準上市后真正獨占市場的時間可能已不足10年。因此,時間對於專利藥品的生產企業是非常寶貴的。目前基本藥物目錄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一種專利藥品,必須等待3年的時間才能夠參加基本藥物目錄動態調整的遴選。如果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任何意外因素,導致該藥品無法進入基本藥物目錄,制藥企業將再等待3年,很可能藥品的專利期在這一等待過程中就已經到期。這種結局一方面降低了專利藥品進入基本藥物的可能性以及制藥企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該藥品的可及性(藥品的可及性包括藥品的可獲得性、可供應性、可利用性、可負擔性和用藥及時性五大方面)。建議國家能針對中藥專利產品、中藥保護產品調整基藥物目錄調整的時間,從而保證中藥專利產品的時效性,旗幟鮮明的放寬這類產品進入基本藥物目錄的門檻。

第三,從國家層面支援中藥保護產品、中藥專利產品獲得更大的利潤空間,使生產企業能有更多的資金投入於中藥研發。缺乏研發資金一直是制約我國中醫藥產業發展的軟肋。目前我國的研發機構創新能力和資金實力都偏低,在傳統中藥的基礎上開發國際水平的天然藥物的實力難以與日本、韓國等匹敵。導致我國雖是一個中藥資源大國,有近5000家中藥企業,擁有1萬多種中藥資源和4000多種中藥制劑,然而中藥專利申報數量還不及日韓。國內中醫藥研發必須加大資金投入,否則可能導致全行業發展危機。建議國家從政策支援各省專利藥品保持高招標價格,同時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保護藥品、專利藥品的生產企業用於其它中藥新產品的研發。

此提案建議由國家發改委、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國家科技部等部門受理。

關於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范圍的提案

2002年,我國政府提出了到2015年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復服務”的目標。實現這一目標,僅僅依靠少數的康復機構無異於杯水車薪,只有依靠社區康復才能解決。

2011年,中國殘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殘疾人康復需求實名制調查,調查顯示2138萬殘疾人有康復需求。2012年全國殘疾人狀況監測數據顯示,殘疾人接受過康復服務的比例僅為55.2%,距離目標實現差距仍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工作保障機制,殘疾人康復工作難以得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重視。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自2009年啟動以來,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遍開展,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1年4月出臺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該《規範》包括了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三類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等11項內容。2013年,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投入由每人每年25元提高至30元,為進一步擴大、完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內容提供了經費支援,中醫藥健康管理等新的項目也逐步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

目前,部分地區已經出臺政策,將部分殘疾人康復項目等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如廣州市衛生局、市殘聯共同出臺《廣州市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規範(試行)》,將社區殘疾康復、社區精神衛生等內容納入其中,開展殘疾預防健康教育、殘疾人康復社區管理、社區康復資訊管理項目,提供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功能評估、輔助器具、雙向轉診等康復服務,政策實施效果良好。

建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在制定、實施2014年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時,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等殘疾人急需的康復項目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以推動2015年殘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復服務”目標的實現。

[NT:PAGE=$] 關於將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提案

為了保護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發展,促進殘疾人集中就業,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明確要求政府采購過程中對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產品與服務予以傾斜和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殘疾人就業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和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中也有明確要求。

雖然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做了上述規定,但很多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仍未能充分享受政府集中采購的支援,主要原因有:

1.《政府采購法》第一條即強調了政府采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則,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多數采購人員短期內還難以理解和接受基於社會公正原則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和服務優先采購政策。政府采購具體執行過程中,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保護不足。

2.當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有關檔案對優先采購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的規定過於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十二五”殘疾人事業規劃綱要》等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國家並未出臺具體的指導性檔案予以細化。如政府采購的競標、競爭談判等具體環節中,如何對福利企業給予優惠,如何適用單一采購等都未予明確。地方政府、部門因為缺乏依據,相關政策也難以細化,操作性有待加強。

3.對適合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掌握與研究不足。殘疾人專產專營目錄尚未編制,與政府優先采購產品與服務目錄無法對接。

鑒於以上問題,建議財政部盡早完善和細化支援殘疾人就業的政府采購扶持政策,即指導性檔案,明確要求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在會同發改、環保等各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政府采購產品清單時,充分考慮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如在采購項目評審中設定單獨加分條款;對產量大、技術含量低的如辦公用紙張、筆記本、筆、紙杯等產品在滿足質量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放松價格因素考量,面向福利企業和其它殘疾人就業單位進行定向采購;集采機構對限額標準以下的部分產品,面向殘疾人就業單位實行單一來源采購等;對殘疾人企業的專產產品實行政府采購。以更加細化的措施與規定貫徹《殘疾人保障法》等法規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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