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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覆議做半套?政院駁斥 並擬提刪修59-4後段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4-01-22 13:30


地政士法與捍衛實價登錄記者尹慧中製表 

外界質疑行政院所提地政士法覆議案「做半套」,行政院今(22)日駁斥此說法,並說地政士法第51-1條覆議經審慎評估、專業考量而提出;且將擬提儘速刪除修正條文第59條第4項後段規定。


立法院本次三讀通過的地政士法修正案共包含三個條文,包含第11條關於罹患精神疾病之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規定、第51-1條關於逾期及申報不實的改正部分,以及第59條第4項的施行日期。而後行政院長江宜樺在16日收到立法院修正公文後向馬總統報告新法恐反使實價登錄機制「破功」,隨後江揆在20日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政府捍衛實價登錄機制與打哄抬房價的決心,並在21日臨時會火速通過51-1條覆議案。

面對外界又質疑行政院僅提51-1條覆議是「做半套」,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今天特別表示,行政院提出「地政士法第51-1修正條文」覆議案是經過業務單位及法規會審慎評估、專業考量後的決定,並非疏漏。

鄭麗文強調,第11條原是行政院送請立法院修正部分,並搭配59條第4項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然立法院審議時加上第51-1條,並連帶在第四項加入「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59條本來就失其適用餘地 解釋上應隨同失效

鄭麗文表示,行政院在提出覆議案時,是經請教相關法律專業見解後提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覆議可採全部覆議或一部覆議即可。如僅一部覆議,發生一部失效時,法理見解可採「一部失效及於全部」的看法,解釋上應全部失效;但如除去該部分,仍有單獨施行價值者,則其他部分仍屬有效。也就是說,第59條有關第51條之1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部分,本來就失其適用餘地,解釋上應隨同失效。因此,幾經考量後,行政院決定單純就第51條之1提出覆議,這是經憲法與法律專家審慎研究的結果,絕非疏漏。

至於地政士法修正條文第59條第4項後段,有關第51條之1自公布日後3個月施行之規定,鄭麗文表示,修正條文第51條之1若因覆議通過而失效,將無適用之餘地,尚無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未來將研議修法方式,儘速刪除修正條文第59條第4項後段規定。

另外,行政院也補充表示,覆議的處理與法律修正案的審議不同,法律修正案的審議,立法院可就其內容予以修正或調整,但覆議案的處理,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規定,只能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而無法進行內容修正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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