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金監新規限制地方資管公司資金流動,防增隱性債務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5日專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加強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更好助力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
《辦法》劃定經營紅線,明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從事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轉讓方承擔回購義務、幫助金融機構等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為融資平台提供融資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經營行為。
《辦法》並明確集中度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單一客戶和同一集團客戶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0%、15%;明確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產應當不低於未來30天內的淨資金流出;明確關聯交易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餘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淨資產的50%。
《辦法》同時規範外部融資,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3倍,防範風險外溢。(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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