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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A股》滬深交所主板風險警示股票價格漲跌限制擬擴至10%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上交所、深交所發布《關於調整主板風險警示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稱為進一步完善股票交易制度,提升定價效率,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擬將主板風險警示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由5%調整為10%。

 

*統一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有利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深交所表示,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即當日交易價格相較前一日收盤價的最大漲幅比例或跌幅比例,是一項重要的交易機制。目前,主板風險警示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與主板其他股票不一致,而調整為10%後,將與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

 

  從市場運行實踐看,主板風險警示股票5%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股票定價效率。借鑑創業板改革經驗,統一主板風險警示股票與主板其他股票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有利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深交所並表示,同步調整主板風險警示股票的異常波動指標,與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同時,要求會員做好業務和技術準備,切實加強投資者教育及風險提示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審慎參與風險警示股票交易。

 

  上交所則表示,主板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比例調整為10%,《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4.4.10條「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不再施行。同時,主板

風險警示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交易規則》第5.4.2條情形的,屬於異常波動,《交易規則》第4.4.11條不再施行。

 

  《交易規則》第5.4.2條所列異常波動情形包括: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3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中證監或上交所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不再施行的第4.4.11條內容為: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的,屬於異常波動。(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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