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銀行:公告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2-25 19:25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346,609,69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2/26~114/02/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1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5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7,939,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2/08/23 ~ 112/10/20 、預定買回股數(股):15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15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13年12月25日第9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
,亦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2022年11月2日經第八屆第十九次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 一 條制定目的
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受限情形
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
相同。
第 三 條轉讓期間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另受讓對象於認購繳款截止日前離職或留職停薪者,除經董事長核准外,喪失認購資格。
第 五 條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員工職責、績效、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貢獻度等標準,訂定員工可認購之股數,並依下列
轉讓對象分別提請核定可認購股數:
一、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其可認購股數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
決議。
二、前款對象以外之員工,其可認購股數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
前項規定辦理。
第 六 條轉讓程序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每股轉讓價格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
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例調整之。
第 八 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 九 條實施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並提股東會報告。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3年12月25日第九屆第14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5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113年6月底流動資產之百分之0.2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12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承銷商意見,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
成現金流出,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現金流量狀
況等雖有變動但對於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該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
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
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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