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紡:公告本公司及前代表人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定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2-16 17:05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及前代表人蔡秋雄先生、前副總經理李義仁、前環安衛
管理室陳俊杰副理、環安衛管理室副課長余奕明、倉管人員蕭燕兒。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1/02/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1月6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書,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判決主文如下:檢察官上訴駁回。經詢問該庭書記
官,上訴法定期限已過,檢方未提起上訴,本案定讞。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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