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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進:子公司”瀋陽”智易停”停車管理系統戰略合作協議”相關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8-02 17:41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

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瀋陽大東國有資產經營集團有

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0)遼0104民初11626號判決書。

4.事實發生日:110/08/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和昌未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與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

限公司、瀋陽大東國有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10月31

日簽訂”智易停停車管理系統智略合作協議”。子公司已支付

人民幣500萬元,但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

未交付合同約定的26塊停車場地,經查合同約定的場地瀋陽大

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並未擁有經營及管理權益,嚴重

違反合同約定。2020年8月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

在子公司不知情得情形下拆除子公司的設備並和案外人合作經

營,使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6.處理過程:子公司向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遼

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解除”智易停停車管理系統智略

合作協議”合同,及向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解除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請求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

限公司返還人民幣500萬元及賠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遼寧大

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為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之

發起人,無履行出資義務,故承擔連帶責任。瀋陽大東國有資產

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為瀋陽大東城運泊車營運管理有限公司之股

東,無履行出資義務,故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已取得5塊停車場地

,並已在營運中,合夥關係已完成,子公司可以請求合夥合同

終止以取得清算剩餘財產價值,未履行的部分則不再履行。故

子公司主張之損失沒有事實依據。剩下的21塊擬建的停車場,

則因為子公司未繼續提供建設資金人民幣2000萬,故不能期待

產生預估利益,子公司的損失賠償請求也沒有法律依據。被告

尚未取得停車場地的經營及管理權益,因疫情的關係,社會運

行效率下降,子公司認定被告根本違約,法院認為明顯不妥,

不予支持。由於法院認定子公司敗訴,故相關的補充和連帶責

任,法院亦一併不予支持。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需自付案件受理

人民幣11180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研議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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