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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紓困 企業領取政府補助款免稅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0-11-2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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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釋說明,企業因疫情領取補助款可核實認列。(鉅亨網資料照)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政府發放各種補貼,財政部發布函釋說明,政府因應疫情發放給營利事業的補貼收入可免納所得稅。

按規定,營利事業舉凡接受政府補助款、保險金理賠等,必須列入當年度的收入,並以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損失與稅捐後的純益額,以此申報營所稅,但今年受疫情影響,因此只要是依據振興紓困特別條例規定,領取部會的補助款項,都可免納所得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所得額的計算,如果涉有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也應同時自減項排除,財政部並訂定有分攤辦法。

林巨峯說,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的補貼收入免納所得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仍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林巨峯提醒,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需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包括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加倍減除,及上述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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