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股東常會決議許可本公司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6-20 01:18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9/06/1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翁朝棟,本公司董事長
(2)王錫欽,本公司董事
(3)黃建智,本公司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第17屆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股東會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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