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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境外資金專法新函釋 資誠提醒三要點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19-12-25 10:09

財政部發布境外資金專法新函釋: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事業依法解散清算並匯回清算所得,亦可適用資金回台專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

一、新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境外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依法辦理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該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 (清算所得),屬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所稱境外轉投資收益,營利事業可檢附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資金回台專法。

二、經濟實質法規相繼施行下,企業若考量結束 BVI、KY 等境外子公司,可把握專法 2 年施行期,匯回清算所得,適用優惠稅率 8%、10% (實質投資再減半)。

三、BVI、KY 等境外子公司若轉投資其他實質營運公司,需併同考量:

1. 因關閉 BVI、KY 等境外子公司,對於實質營運公司所在地的稅負影響? 是否於當地產生股權移轉的資本利得稅? 其中常見的大陸地區,可思考是否有機會提前規劃以符合特殊免稅重組,從而免除 10% 資本利得稅。

2. 資金回台專法需要資金匯回,因此,若只是 BVI、KY 等境外子公司解散清算,帳載未分配盈餘視為實現,但沒有實際資金回台,仍無法適用專法。

3. 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匯出股利已扣繳稅額,不得用於扣抵資金回台專法稅款,企業應思考資金回台,是否適用專法或現行稅法。

4. 資金適用專法回台後從事實質投資,若符合產創條 §23~3 規定,投資金額可再列為未分配盈餘的稅基減除項目。

關於資誠 (PwC Taiwan)

資誠 (PwC Taiwan) 係 PwC 在台灣之聯盟所,我們的使命是「營造社會誠信,解決重要問題」。PwC 的全球聯盟組織遍佈 157 個國家及區域,計有逾 276,000 名專業人員在世界各地致力於提供高品質的審計、稅務及顧問諮詢服務。在台灣,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偕同策略合作夥伴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普華國際不動產公司、資誠人資管理顧問公司、資誠智能風險管理諮詢公司、資誠創新諮詢公司),於全臺六個城市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服務,員工人數合計超過 3,000 位。更多資訊請洽資誠網站 www.pwc.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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