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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一金投信:公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科技業債券指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下同)108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10-04 19:00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8/10/04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108年9

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108年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

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8年10月15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8年10月23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08年10月27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8年10月27日

(五)除息交易日:108年10月21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8年11月19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

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

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

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

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

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

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

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

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08年10月22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

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08年9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

料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

金額為新臺幣0.44元。因本基金在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

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發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

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08年10月15日公

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08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

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

,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

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

(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

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

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

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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