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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銀理專A錢 顧立雄:比照前例開罰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08-2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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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銀行理專A錢案 顧立雄:發生於自律規範頒布前 將比照前例開罰。(鉅亨網資料照)

永豐銀昨 (22) 日驚傳理專監守自盜客戶數千萬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 (23) 日表示,金管會近期已核備「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防範措施」自律規範,就目前看到永豐銀案件的部分事實,應發生在自律規範頒布前,將比照前例標準進行裁罰,若發生在自律規範之後,若有必要也會追究總行責任。

金管會今年已經通過「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防範措施」的自律規範,並已備查,內容包括:銀行須建置妥適有效之理專「輪調制度」,理專的「休假期間執行內部查核」等 10 大項目,作為銀行業的內部控制指導性規範,將會給國銀 6 個月的緩衝期,預計各銀行將從 2021 年第 1 季開始內部自我查核,第 2 季向金管會通報,也會列為金檢項目。

顧立雄表示,金管會近期才核備銀行理專人員的規範,比較重要的是銀行法遵部門是否落實自律規範,透過自律規範實踐,相信一定可以讓相關案件發生減到最低,希望後續每家銀行都能落實此規範。

針對永豐此案,顧立雄表示,就目前看到的部分事實,應屬於長期發生情況,可能發生在自律規範實施之前或是剛實施不久,還來不及進行檢視的情況,後續裁罰標準,須看永豐銀案件發生時間點。

他強調,若發生在自律規範前,將比照前例開罰,也就是以最近一次開罰 7 家銀行的標準來進行裁罰,若是發生在自律規範之後,銀行未落實自律規範,除了裁罰的金額外,同時也會追究總行責任。

對於立委要求,金管會應強化銀行內部金融紀律,若再發生相關案件,應下令金融業在 24 小時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揭露相關訊息,對此,顧立雄表示,須符合重大資訊揭露標準,若無則沒有揭露與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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