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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 投資規則出爐 准買8大金融商品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08-15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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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 投資規則出爐 准買8大金融商品。(鉅亨網資料照)

配合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今 (15) 日正式上路,金管會也明定自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 25%,可投資的金融商品有 8 大項目,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及保單等,其中,購買保單最多額度為資金的 3%,且僅限保障型及高齡化保單,不過原規定的「定期人壽保險 (不含生存保險金)」,放寬納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終身人壽保險。

為吸引海外高達 10 兆元的資金回流,「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今天正式上路,以租稅優惠為誘因,專法上路後第一年將資金匯回稅率由目前的 20% 降為 8%,第二年匯回稅率為 10%,匯回的資金若進行實質投資,尚可再申請退還 5 成稅款,也就是稅率再砍半,等於最終匯回的稅率可以因為實質投資第一年降至 4%、第二年降至 5%。

而為鼓勵進行實質投資,該專法允許匯回稅後資金的 25% 可進行金融財務性投資,金管會今天也公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可以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至於可以投資的金融商品範圍,據金管會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 25%,可投資金融產品共 8 大項,包括:債券(含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股票(含上市、上櫃、興櫃)、投信基金、期貨 ETF、指數投資證券(ETN)、上市櫃認售權證、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金管會表示,在國內保險商品範圍部分,為提升個人自身保險保障,以及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的各項老年經濟安全,境外匯回資金若要投保買保單,僅以保障型保險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為限,不過因為法規預告期間有外界給予不同建議,因此決議原規定的「定期人壽保險 (不含生存保險金)」,放寬納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終身人壽保險。

終身壽險中不能投保萬能、利變型,因為這兩項屬於類定存商品,儲蓄性質較高;另可以投保的終身壽險,保障倍數也要符合規定,依照年齡不同有不同規範,例如:被保險人滿 15 歲到 30 歲以下,死亡給付對保價金比率不得低於 250%,若被保險人年齡在 91 歲以上,死亡給付對保價金比率不能低於 100%。健康險、傷害險則不能投保含有生存保險金的類型。

而且若購買保險商品,必須在個人匯回稅後資金 3% 內投保,因台商匯回的資金進行金融投資的上限為 25%,若買了 3% 保單,其餘金融商品投資額度就剩下 22%。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其餘金融投資範圍,考量本案主要是引導資金回臺從事實質產業的投資,且金融投資額度設有 25% 上限,故金管會規劃金融投資範圍以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並鼓勵長期投資,投資標的以流動性佳、集中市場交易、且具公募性質為原則,另投資於債券部分,包括附買回交易。

金管會也明定資金運用於有價證券的分散比率,包括: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的 10%、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 20% 等。

另外,匯回資金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的 ETF 或 ETN,亦不得做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單借款。

金管會還明定,匯回資金屆滿年限分年取回,金融投資的資金,應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日起算,屆滿 5 年、6 年分別得取回三分之一,要等到屆滿 7 年才可以全部取回;另外,資金如果未從事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者,也是要一上前述年限後,才可以分年取回。

如果在投資時,有投資範圍、方式或運用限制等的違規,則需依規定辦理補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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