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股東常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0 17:40
第二條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11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中正二路70號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二、一○六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三、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一○六年度虧損撥補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13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11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
2、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7年4月03日起至民國107年4月13日止受理股東
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
3、受理處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4 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12樓B1,電話:(02)2504-8125。
4、股東提案擬訂於4月30日前完成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所提議案不列為議案:
(1)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 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二)其他應公告事項:
1、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5048125)。
2、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
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
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洽詢開會
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25048125)。持股滿一仟股以上之股
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
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
代理部洽詢。
3、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
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洽詢
(電話02:25048125),並副知證基會。
4、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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