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本公司現金減資換發新股上市買賣日期暨退還股款發放日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0-16 14:00
一、本公司於106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27542號函核准在案。復奉經濟部106年8月24日經授商字第10601121410號函核准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本公司減資換股作業計畫,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30日臺證上一字第1060016319號函准予辦理,同意減資換發新股於106年10月20日上市買賣。 二、茲依規定將本次換發新股上市之相關事項公告於下: (一)原股份總數及金額:原已發行股份205,935,742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計新台幣2,059,357,420元。 (二)減資銷除股份總數及金額:銷除普通股20,593,574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計新台幣205,935,740元。減資比率為10%。 (三)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上市普通股185,342,168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計新台幣1,853,421,680元。 (四)本次減資銷除普通股份20,593,574股,係依「減資換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100股(即每1,000股換發900股),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辦理自行湊足整股之登記,倘有剩餘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股東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五) 本次減資換發之新股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採帳簿劃撥交付,屆時將不再印製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本次換發新股票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三、本次減資新股自106年10月20日起換發並於同日上市買賣,換發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製發之「股票換發申請書」。 (二)已過戶舊股票:股東應持舊股票、股票換發申請書 、(673/671)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暨領取單及原留印鑑辦理換發。 (三)未過戶舊股票:股東應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稅單或集保股票交付清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股票換發申請書 、(673/671)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暨領取單及原留印鑑辦理過戶後換發。 (四)原存放於集保帳戶之舊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換發;請於換發日起持集保存摺至證券經紀商登摺即可。 (五)換發地點: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四、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予各股東,匯費或支票處理費由股東負擔,自應退股款中扣除支付。 五、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 ,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六、依據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減 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認屬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本公司本次現金減資屬資本公積轉增資比率為12.66%,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七、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 未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特此告知各股東。詳細作業情形,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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