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水:本公司購買利優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1 19:40
第二條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收購
2.事實發生日:106/8/11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收購利優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利優勢股份有限公司應賣股東。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
本公司為執行多角化經營策略,擬跨入焚化爐底渣處理領域。本次鎖定之標的公司為
利優勢股份有限公司,透過購買該公司股權,可強化本公司多角化經營策略,並加強
公司之市場競爭力,對本公司具有極大的綜效。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結合雙方在技術及市場上的競爭優勢,進一步發揮綜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收購完成後,若能充分發揮綜效,對日後每股盈餘與每股淨值應有正面之助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一、換股比例:不適用。本次收購全數以現金為對價,本公司擬以交易總價新台幣
284,580仟元,每股約新台幣92.85元,取得利優勢股份有限公司3,065.1仟股。
二、委請銓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朱建州會計師評估竣事,出具取得有價證券價格評
估報告。
11.預定完成日程:
預定民國106年9月底前。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不適用。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不適用。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未達績效會有或有對價之支付。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