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碁電子: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1款之公告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1 15:40
第二條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6/08/11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立碁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立碁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208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業務發展之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立基光能(昆山)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立基光能(昆山)有限公司與廣州番禺立聯電子有限公司
均為本公司之曾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63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592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資金需求。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255515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5.03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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