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退稅款要不要申報所得?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23 15:32
▲中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表示,因減徵而退還的個人新車貨物稅退稅款不需併入所得,但營利事業的貨物稅退稅款則需列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圖/NOWnews 資料照)
財政部去( 2016 )年 1 月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民眾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申請減徵每輛新汽車貨物稅 5 萬元、新機車貨物稅 4 千元。不過許多民眾以電話詢問,若收到因減徵而退還的新車貨物稅退稅款,是否需併入年度所得額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回應,個人的退稅款是屬於其他收入,且因為是政府補助性質,可作百分百扣除,因此不需併入個人所得報稅。
中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表示, 5 月報稅季將近尾聲,不少民眾集中於近幾日報稅,所以一直有人詢問減徵而退還的貨物稅退稅款問題。她指出,個人換購新車領取的貨物稅退稅款屬於政府補助性質,也就是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的個人其他所得,因為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為 100%,在法條定義上,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才是所得額,而減除後因為是 0 元,所以,個人拿到該筆退稅款,不用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
不過蔡碧珍提醒,若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該貨物稅退稅款因為是政府補助款,因此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還是需將該筆退稅款列入年度收入,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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