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工程: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派至本公司轉投資公司或再轉投資公司擔任董事及經理人職務的競業禁止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17 17:07
第二條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6/05/1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糸+秀)敏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派至本公司轉投資公司或再轉投資公司擔任董事及經理人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全體出席董事均無異議通過解除本公司經理人派至本公司轉投資公司或再轉投資公司
擔任董事及經理人職務的競業禁止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