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寶企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17 17:05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募集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相關規定辦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
12,000,000股額度內,在股東會決議日起之一年內預計分六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
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
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支應營運週轉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目前仍處於虧損狀態,亟待轉型,為提升公司競爭力,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
求。唯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資,恐不易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
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擬採私募方式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
運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
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
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
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
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事實需要而須修正時,擬請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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