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勤精機:獨立董事就董事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17 17:01
第二條第44款
1.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6/05/11
2.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 林欣昀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一、本公司擬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二、本公司擬就106年6月7日股東會,委請律師顧問到場。
三、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擬委請萬國法律事務所處理由謝玲等人所聲請
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一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一、本公司擬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獨立董事林欣昀表示反對:
1.有關說明(一)「授權董事長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及說明(二)、(五)、(七)
「授權事長…」乙節,本席表達不予同意。
2.本人參與公司董事會之運作,董事長對於議事運作以及公司治理規範,竟以
三分之二以上優勢之董事會席次強勢表決方式進行,並違反程序緊急召開董事會
,是否有考量公司整體利益及所有股東權益等,本人亦表達保留意見。
3.有關附件三,本次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計畫,本席認為公司管理階層對於計劃
之項目,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部分,並無詳盡內容說明及各項目的數據分析,
本席無法審理其合理性。
4.公司目前負債高築,依據 106年3月31日資產負債表,長短期借款金額高,
且近3年大量銀行融資及公開市場募集資金,包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但公司卻連年虧損,績效不彰。
5.第一次公司債尚未到期,若繼續用以債養債的方式經營,將會大幅增加公司
營運風險。
6.本席於4月27日接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函,要求本人
依法執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第223條至
第226條…之規定,依法行使職權,以維護公司及股權益。
7.經查核公司執行取得固定資產有違反規定及未依採購管理程序進行採購之情事
,本席要求稽核室配合獨立董事,依法令賦予獨立董事之職權進行稽核。
8.在第一次公司債尚未執行完成、公司營運績效沒有明顯大幅成長及相關內控制度
未稽核釐清前,本席不同意本議案。
二、本公司擬就106年6月7日股東會,委請律師顧問到場。
獨立董事林欣昀表示反對:
1.本議案並未提供律師的相關資訊及服務內容,無法審理。
2.委請律師顧問是公司重要的事項,應該邀請多位律師,進行審慎評估,詳述委任
的內容,並透過公開的方式徵選,才能符合公司的利益。對於本議案本席表示異議。
三、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擬委請萬國法律事務所處理由謝玲等人所聲請
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一案。
獨立董事林欣昀表示反對:
1.本議案並未提供律師的相關資訊及服務內容,無法審理。
2.對於本議案本席表示異議。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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