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弘精密:初次上市公司承諾事項後續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9 15:54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4/09
2.公司名稱: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6日臺證
上字第0981705186號函辦理。
一、本公司初次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
出具承諾事項如后:
(1)為強化公司治理,承諾於最近一次股東會改選其中二席監察人為非關係人。
(2)修改依業務往來金額修訂個別公司資金貸與上限並提報股東會通過。
(3)對關係企業之背書保證評估是否與業務往來金額相當,經獨立董事表示意
見後,並提董事會通過後於上市掛牌前予以改善。
二、本公司截至九十九年第一季為止,承諾事項說明如后:
(1)本公司於99年3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99年6月1日股東會補選監察人二席。
(2)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99年6月1日股東會修改資金貸與個別貸與限額如下:
1.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業務往來
金額為限。
2.短期融通資金,個別融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
財務報表淨值之20% 為限。
(3)對關係企業業務背書保證已於99年2月3日銷保。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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