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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8月28日 2009-08-28 18:55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8/282.私募資金來源:以發行普通股方式募集。3.私募股數:私募股數不超過上限新台幣180億元之發行金額除以每股價格,整數計算之。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私募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80億元整。6.私募價格:每股價格授權董事會依98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之訂價依據訂定之。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原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又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強化本公司財務結構。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1)為有效掌控募資時效,以迅速獲取相對穩定之資金,本次擬採私募方式發行,原則上優先由對本公司經營管理負有法定責任之母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其認購不足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應募之。(2)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於98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訂價依據後,授權董事會依訂價依據訂定之。(3)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資金用途、運用進度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法令變更或事實需要而有所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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