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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陸委會 媒體置入行銷無法可管 陸委會駁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2010-11-11 22:30


兩岸網台北11月11日報導 監察院今天糾正陸委會,監察院認為台灣的平面媒體以「專輯」、「特刊」為名,刊登大陸地區置入性行銷廣告,陸委會卻無法可管,怠於查處卸責,決定糾正陸委會。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兩岸條例第34條、第89條及相關子法已有規範及管理流程,依廣告內容性質,分由各該主管機關審認處理,陸委會將持續協調相關機關積極處理。


監察院指出,台灣平面媒體,為規避法令限制,常以「專輯」、「特刊」為名,採置入性行銷方式,刊登中國大陸受託廣告,陸委會以無法可管,怠於查處卸責,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吳豐山提案,糾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近年來中國大陸廣告化明為暗,規避法令,中國大陸各機關紛紛購買台灣新聞版面,行銷省市,並配合首長來臺行銷,塑造親民愛民形象,涉及廣告置入性行銷於新聞中,嚴重扭曲傳播倫理,侵害民眾對媒體的信賴與新聞應獨立自主的專業。

監察院認為,陸委會怠於處置,確有違失,故提案糾正,也要求行政院轉相關單位檢討改進。

陸委會表示,對於違法的大陸廣告,兩岸條例第34條、第89條及相關子法「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已有規範及管理流程,並非無法可管。

其次,劉德勳指出,目前國內廣告管理並無制定單一「廣告法」,現行大陸廣告管理架構在國內廣告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對違法的大陸廣告個案,陸委會已報請行政院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機關權責事項表」,依廣告內容性質,分由各該主管機關審認處理。

劉德勳表示,陸委會基於統籌協調大陸事務立場,對媒體涉有違法刊登大陸廣告情形,也主動函請或電洽主管機關進行查處,以今年7~9月期間為例,陸委會已就涉嫌違法大陸招商廣告70餘件相關資料,移請經濟部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處理中。

陸委會強調,將持續協調相關機關積極處理,就監察院要求確實檢討現行法制,也會邀請相關機關進行研處。(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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