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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新規落地 重保障打擊銷售誤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提出,今年三大工作之一是解決壽險銷售誤導問題,并鼓勵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壽險產品,這一工作精神在昨天保監會以2011年“第3號令”方式發布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及《關于〈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予以體現。

六大變化強化保障

去年,保監會發布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辦法》規定,所謂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四類,設計類型則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和萬能型等,其中,分紅型、投資連結型和萬能型人身保險應在名稱中注明設計類型,普通型人身保險無須在名稱中注明設計類型。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與以往規定相比,《辦法》主要有六大變化: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和相關負責人的主體責任、提升了法律責任人的任職資格要求、進一步加強了對保險公司擬定保險費率的監管、規范了保險公司的險種停售行為、簡化了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報備要求,以及進一步明確了險種定名、設計與分類的相關規定等。


最為引人注目的是,《辦法》強化了人身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以引導全行業進一步發揮人身保險的長期儲蓄和風險保障競爭優勢。明確了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的設計要求,并將年金保險從壽險中獨立出來,明確了養老年金的條件和要求。此外,還完善了意外傷害險的定義。

與此同時,《辦法》加強了對人身險產品條款和費率的監管力度,對于保險期限超過一年的險種,要求公司提交產品利潤測試模型的電子文檔,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市場情況,要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相關信息等。

保監會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行審批和備案制,實行審批制的險種包括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保監會規定的新開發人壽保險險種,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有業內人士評價稱,保險公司推出的產品名稱雖然讓人眼花繚亂,但實則同質化現象嚴重。《辦法》的出臺,有利于鼓勵保險公司根據消費者多層次的保險需求,加大保險產品設計的創新力度,提供更加多樣化的保障產品。此外,《辦法》加大了對保險公司相關責任人的主體責任,也有利于整治保險產品費率和條款方面的亂象。

嚴禁停售噱頭

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常以某產品即將停售作為銷售噱頭,游說消費者購買。這一銷售誤導行為屢禁不止。

《辦法》進一步規范了保險公司的險種停售行為,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在停止使用后10日內向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區域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如果保險公司決定重新銷售已停止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在重新銷售后10日內向保監會提交報告,說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計劃等情況,并將報告抄送擬使用區域的保監會派出機構。《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銷售誤導的,由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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