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在全國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9 19:57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國人民銀行4月29日發布公告稱,決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對金融機構和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產掛鈎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2016年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銀發﹝2016﹞18號),決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機構和注冊在上海、天津、廣州、福建四個自貿區的企業擴大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試點期間,多家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豐富了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降低了融資成本,取得了較好效果,積累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擴大試點的條件已經成熟。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推廣至全國范圍後,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設置並調節相關參數,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跨境融資進行逆周期調節,使跨境融資水平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控制槓杆率和貨幣錯配風險,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附: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全國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為什麼要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
答:我國經濟融入全球體系,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加快,為防范系統性風險,需要探索管理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工具。為了適應人民幣加入SDR後面臨的更高要求,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槓杆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以上海自貿區本外幣統一管理模式為基礎,建立一套與機構資本實力動態掛鈎、總量調控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體系。
2016年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銀發﹝2016﹞18號),決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機構和注冊在上海、天津、廣州、福建四個自貿區的企業擴大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試點期間,多家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豐富了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降低了融資成本,取得了較好效果,積累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擴大試點的條件已經成熟。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構建了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約束機制,對本外幣跨境融資實行一體化管理,符合國際主流發展趨勢,既能適應微觀主體本外幣資產負債一體化管理的發展方向,也可避免原來本幣、外幣跨境融資分別管理、模式不同造成的額外適應成本。同時,該框架還具有逆周期調節、總量與結構調控並重等特點,規則統一、公開、透明、市場化,有利於拓寬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融資渠道,在審慎經營理念基礎上提高跨境融資的自主性和境外資金利用效率,改善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狀況。
二、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規模分別如何確定?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改變了現行跨境融資逐筆審批、核准額度的前置管理模式,為每家金融機構和企業設定與其資本或凈資產掛鈎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企業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凈資產*跨境融資槓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一級資本*跨境融資槓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跨境融資槓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槓杆率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槓杆率為0.8,金融機構和企業所借各項跨境融資經期限、類別和貨幣錯配等轉換因子調節後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不能超過其上限。
為促進對外貿易及投資和人民幣的國際使用、重點控制微觀主體主動對外過度負債的風險,企業貿易信貸和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等被動負債,以及其他部分業務類型均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內保外貸和衍生品交易等服務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規模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三、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管理部門采取何種方式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
對金融機構和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產掛鈎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後需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事後備案並報送有關數據,對於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為企業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設置並調節相關參數,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跨境融資進行逆周期調節,使跨境融資水平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控制槓杆率和貨幣錯配風險,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四、如何與已有跨境融資管理政策進行銜接?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推廣至全國范圍後,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正式實施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槓杆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槓杆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槓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槓杆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采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采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槓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槓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采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采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槓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征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 國家開發銀行 |
2 | 進出口銀行 |
3 | 農業發展銀行 |
4 | 中國工商銀行 |
5 | 中國農業銀行 |
6 | 中國銀行 |
7 | 中國建設銀行 |
8 | 交通銀行 |
9 | 中信銀行 |
10 | 中國光大銀行 |
11 | 華夏銀行 |
12 | 中國民生銀行 |
13 | 招商銀行 |
14 | 興業銀行 |
15 | 廣發銀行 |
16 | 平安銀行 |
17 | 浦發銀行 |
18 | 恆豐銀行 |
19 | 浙商銀行 |
20 | 渤海銀行 |
21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22 | 北京銀行 |
23 | 上海銀行 |
24 | 江蘇銀行 |
25 |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
26 |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
27 |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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