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致: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03 16:06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等相關規定之特定人為
限,其相關資格證明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壹仟萬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壹仟萬股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及定價當時本公司淨值為訂定私募價格之
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種基準價格計算方式孰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公開發行
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C.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
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價方式應屬合理。
惟因市場主客觀因素變化之影響,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尚無法排除低於面額之可能
;然依據定價原則,實際私募價格之訂定尚不得低於定價當時本公司之淨值,故即
使實際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亦尚不致對本公司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對因此
所產生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擬以日後營運之收益,以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之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第一次及第二次募得資金
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
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素,故擬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
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
、實際定價日、各次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劃項目、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
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市場
客觀環境而有修正必要時,亦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全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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