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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法院三讀 精障、心智缺陷者可代選辯護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30 13:21


立法院今天(30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被告如果因為精神疾病,或是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其他家屬,可以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代為選任辯護人。(陳俊華報導)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表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因為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者,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可以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但陳節如指出,像是自閉症、精神障礙或是失智症等族群也有這樣的需求,因此在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中,精神障礙以及其它心智缺陷而無法完全陳述者,都應通知代選辯護人。

陳節如:『除了智能障礙擴大為身心障礙,未來的自閉症、精神障礙,或者是被告嫌疑人的陳述能力,都可以適用強制辯護選任輔佐人,以及通知他家人選任辯護人。』

另外,三讀修正過的條文也明定,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完全陳述,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是律師,來為被告辯護。

(圖:立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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