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代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24 08:38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3/07/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潘柏錚/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管理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
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等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
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潘柏錚/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新光海航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乙12號雙子座大廈東塔第6層和第8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人身保險業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