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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廠國際仲裁失利 律師:可提反仲裁、撤仲和台灣三審承認反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5-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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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昇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兼營運長林俊儀律師。(圖:恆昇法律事務所提供)

全球國際局勢自西元 2019 年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嚴重造成各國經貿活動停擺;而亞洲區域經濟則從 2020 年下半開始復甦,尤其以當時尚未受到疫情影響的台灣最為強勢,增加政府及民間企業大舉邁向國際、與跨國企業展開合作的契機。惟國際經貿往來,本身即因地域性障礙、文化差異、海外競爭對手等因素,相較國內產經往來,更難避免因語言藩籬、運輸時效等問題而引發的誤解及對立。

「恆昇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兼營運長林俊儀律師指出,跨國商務往來已經相當複雜,如果涉及嚴重糾紛而演變為跨國訴訟,交易雙方對於他國法律制度的不熟悉、或對他國司法公正性難以信任、以及相較於國內訴訟須付出更鉅額的訴訟成本等原因,必然對於在對方國家提起訴訟有所排斥,亦難以期待能獲得滿意的訴訟結果。是以透過雙方自主合意,交由具備第三方獨立機構地位,而能兼顧快速性、保密性、前瞻性、可協調性特色的「國際仲裁」制度,即成為跨國商業交易糾紛的必要爭議解決機制,亦係所有有意進軍國際的在地企業所不得不面對的課題,只有對於國際仲裁制度有通盤了解,包含國際仲裁的法律效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救濟制度、以及最後的強制執行程序,才能妥適保障權利。

目前國際仲裁以可確保程序效率的機構仲裁為主要仲裁方式,常見機構有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巴黎總部與各地分會、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因此類機構具有固定組織章程、仲裁員名冊,以及常設的實體行政組織能夠負責處理庶務,可以有效確保仲裁效率,以目前實務而言,通常在一年左右即可快速得到仲裁結果。國際仲裁同時具有專業性、保密性與可協調性的優點,相較一般訴訟由法院固定分案而對承審法官無從選擇,國際仲裁可以自行選任具備專業知識之仲裁員,有利於公平解決爭議,而保密性為國際仲裁的重要特徵,有利於雙方營業祕密的保護,程序的諸多環節更均可由雙方當人互相協調配合,爭訟的緊張氣氛較為和緩,有利於雙方在爭議弭平後、仍能期待將來能夠盡釋前嫌繼續合作。

林俊儀律師表示,如果對於國際仲裁的最後判斷不服,可以提起撤銷仲裁訴訟,多數國家對於國際仲裁撤銷訴訟的管轄,規定由仲裁地法院專屬管轄,並依據該國訴訟法律辦理。以德國民事訴訟法為例,撤銷仲裁訴訟直接由高等法院審理,不服判決可以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審理期間各略為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二年不等,整體流程共需時大約三年。台灣的撤銷仲裁訴訟,依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與一般訴訟流程相同,均為三級三審制。

如外國法院的撤銷仲裁訴訟,對不利我國企業的仲裁判斷最終均予以維持,仲裁判斷經過「法院認證」,最後外國公司可以依據「紐約公約」意旨,將國際仲裁判斷的仲裁結果在台灣聲請我國承認、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台灣雖然不是紐約公約簽約國,但法制上仍盡可能地與國際接軌,依照仲裁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仲裁判斷經過法院裁定承認後,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但此種承認程序並非單純形式審查,法院應依照仲裁法第 49 條審查該外國仲裁判斷是否有自始不能透過仲裁解決、或背於我國公序良俗之情形,違者即應裁定駁回聲請;我國企業亦可以透過仲裁法第 50 條各款規定,例如外國仲裁判斷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請求法院拒絕承認外國仲裁判斷。即使法院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我國企業如不服法院裁定,仍可依法再提起抗告與再抗告,以資救濟;縱使最後外國仲裁判斷確定可以執行,我國企業也還是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並停止執行。總結而言,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我國企業在台灣都還可以提起三級三審的救濟途徑,以各審級至少半年至一年不等的期間計算,外國公司要順利對我國企業提起強制執行,可能至少需要再耗費六年的時間,這些因素也都是再與外國公司重啟談判的籌碼。

林俊儀律師列舉「台灣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與歐洲行銷公司 AOP Orphan Pharmaceuticals AG 的國際仲裁爭議案件」為例,他指出,藥華藥 (6446-TW) 與 AOP 自 2009 年起即簽訂長達 30 年的授權契約,藥華藥將自行開發並擁有專利的真性多紅血球症(PV)新藥 P1101,提供 AOP 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CMC)資料、並授權 AOP 得享有歐盟地區權利,而 AOP 則應負責藥物臨床試驗,並提供數據資料予藥華藥,以取得各國藥證申請及後續的國際行銷。但 AOP 順利取得歐盟地區的藥證後,即因故拒不依照契約約定提供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資料,且此舉已經導致美國藥證申請進度遲延;依據雙方契約約定,任何一方未於 30 天內提供資料即當然構成契約之終止,藥華藥於 2017 年 10 月判斷契約應已符合上開終止要件,為求重啟談判,遂於同年 11 月委託德國律師發函 AOP 通知其因未補正資料而構成重大違約情事、契約已宣告終止。詎料,AOP 竟反而以藥華藥針對原料藥供應等各項延遲對其造成損失為由,向國際商會(ICC)提出仲裁,而藥華藥亦於 2018 年 6 月提出「反仲裁」。

歷時兩年,2020 年 10 月 21 日仲裁判斷出爐,由於藥華藥有持續提供原料藥、AOP 後續也有繼續提供臨床數據,ICC 認定藥華藥與 AOP 的契約均仍為有效,而在契約有效的情形下,藥華藥並應因遲延原料藥供應進度,賠償 AOP 高達約歐元 1.42 億元,約折合新台幣 48.07 億元。藥華藥以仲裁判斷存在重大錯誤及程序瑕疵為由,於同年 11 月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惟該法院於 2021 年 3 月 25 日即判決駁回藥華藥之訴。藥華藥立即於同月 31 日委請具備最高法院訴訟資格的律師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目前尚未有最終訴訟結果。此外,藥華藥亦於 2020 年 11 月針對 AOP 遲延提供臨床數據、造成申請美國藥證延遲損失部分,再次向 ICC 對 AOP 提出仲裁求償反擊,金額約歐元 17.8 億元,約折合新台幣 510 億元,目前此部分仲裁案亦尚未有判斷結果。

儘管 ICC 的仲裁判斷與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均對藥華藥不利,但也由於 AOP 自己開啟了仲裁程序,AOP 被迫主動配合提供臨床數據,使得藥華藥得以於 2019 年順利完成三期臨床,得以進行後續取證上市作業;另根據 AOP 官方網站資料,2020 年的營業額約為新台幣 52 億元,2021 年約為新台幣 70 億元,2030 年則預估達到新台幣 350 億元,顯示藥華藥 P1101 的市場潛力強大,仲裁爭議在短期雖然造成可能應負擔損害賠償虧損,但也促進 AOP 積極履約,長期觀察對藥華藥仍屬利多。而因雙方的契約仍屬有效,所有合作關係並未因仲裁爭議而停擺,AOP 仍需依約繼續執行雙方針對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此三項病症藥物的臨床試驗、並協助取得藥證以及後續行銷;然 AOP 目前均尚未啟動此三部分的臨床試驗,藥華藥對於 AOP 仍有請求賠償的可能性。

是以雙方雖然持續有爭議存在,但基於互惠的商務合作並未停擺,即使請求賠償未果,仍可透過仲裁程序督促 AOP 履約,雙方仍有和解空間,且依照仲裁判斷前例,藥華藥握有大量談判籌碼,可以以任何形式找尋途徑創造雙贏。而即使藥華藥的撤銷仲裁訴訟最終又遭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駁回,如前所述,AOP 在台灣也需要經過長達六年的法律程序,才有可能實際完成執行程序,現階段而言,新台幣 48.07 億元的賠償金額,對藥華藥營運實際上並無立即影響。

林俊儀律師提醒,我國在地企業面對日益增長的國際貿易需求,在爭議產生後,面對跨國國際仲裁、撤銷仲裁訴訟,以及回到台灣後的承認程序、抗告程序、債務人異議訴訟,如何有效的處理攻防以捍衛權利,掌握談判籌碼與建立停損機制,均需時刻關注國際商業情勢與法律案件動向,才能使企業順利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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