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凱-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民國10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管理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1 19:0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8/11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由董事長訂定。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全職員工以實際發行日期前到職之
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二、認股數量: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
,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
所需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0,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一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壹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為
壹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500,000股。
7.認股價格:依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
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公司發行
本認股權憑證日起算十年,此一期間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此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
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屆滿二年,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率50%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屆滿三年,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率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
包含自願離職、本公司終止聘僱契約及資遣。已具行使權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
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依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離職當日即失效(視同放棄),
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二、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
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
權利。如該認股權人因其留職停薪而未或無法於認股權
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
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行使期間
以存續期間為限。
四、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於認股權
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
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五、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
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
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
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
之有效存續期間。
六、職業災害:
A:因職業災害殘疾無法繼續任職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仍需受本條第二款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並於認股權憑證
存續有效期間行使之。
B: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不受前述可行使認股權比率之限制,但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
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
認股權利。
七、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時,其員工
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員工、或其他本公司所投資
之公司,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八、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
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得授權由董事長依實際狀況
個別訂定或調整之。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以及
如未消滅者,其得行使期間等。
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內
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
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法令、或
未達整體績效目標等事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並註銷。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
後再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
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
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
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
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
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
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
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
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3.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
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本公司所交付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每年度下列期間
不得行使認股權,其餘得依本認股辦法行使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1.股東會法定停止過戶日起至股東會當日止。
2.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
認股繳款。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姓名及認購股數
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櫃檯買賣中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認股權人,本公司依相關
法令規定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所發行之新股,
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實施細則: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之
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相關作業程序,將由本公司承辦單位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於主管機關
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
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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