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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洋華: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1 14:00

第二條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6/08/11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YOUNG FAST OPTOELECTRONICE (VIETNAM) CO., 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0052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055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55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因應營運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21049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616979

5.計息方式:

依合約規定.

6.還款之:

(1)條件:

依合約規定.

(2)日期:

依合約規定.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6514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9.1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NTD4,005,260仟元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限額NTD4,005,260仟元 * 10% =NTD400,526仟元

公開發行公司本次資金貸與金額為USD300萬

合計USD3,000仟元* 30.185 = NTD90,555仟元

美元對台幣匯率暫以1:30.18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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