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設:獨立董事對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表示反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14 17:40
第二條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6/07/14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葉匡時/政治大學科智所教授。
獨立董事林皓昱/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討論子公司「香港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
應收「北京太運大廈有限公司」股東墊款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本案牽涉多位前後任董事、經理人及相關親屬,相關人員應利益迴避,知所進退,
避免落人口實,或衍伸不當行為造成損失。
2.本案發生時間前後長達十餘年,除了顏前獨董提出的查核報告及律師意見函外,相
關資料可能散落各處,佚失不全甚或遭人毀壞,建議公司不管是實體或電子檔文件,
應即進行資料保全,責成專人辦理。
3.本公司為上市公司,有依法揭露相關重大訊息之義務,公司對外訊息傳達應有一貫
之立場及說法,並請告知員工應恪守內部管理守則,俾免外界因資訊不對稱,或是有心
人士操弄,造成行政團隊及董事會困擾,若有違反者按相關規定議處。
4.之前董事會已經多次討論,並已達成相關決議依法論法,建議公司當局應依照董事
會決議,盡速委請律師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一來把握追訴時效,二來盡到維護股
東權益之責。
最近國內發生多起違反相關監理法規,造成公司負責人遭收押的事件,種種事實殷鑑不
遠,希望公司當局能審慎處理,實事求是,讓正義得以彰顯。
6.因應措施:依董事會決議辦理並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應載明上開獨立董事意見除迴避董事外,其餘董事一致同意,
並決議反對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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