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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易宏: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6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14 17:00

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6/07/14

2.公司名稱: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6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現金

增資案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管會106年7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26072號函核備

在案。

二、本公司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因考量策略性股東認購狀況,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至

106年9月14日。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三、現金增資基準日訂為106年9月14日。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因延展繳款致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

部分,特訂定本補償方案補償之。

二、適用對象:公告日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三、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迄本次增資基準日止。

四、申請方式:

對於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於申請期間

截止日(本次增資基準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

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地址:台北

市內湖區新湖二路87號5樓;電話:(02)27906016)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

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

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

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

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數X發行價格28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1.07%(註2)/365﹞

2.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106年9月14日募集資金完成,將辦理退還

股款,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以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擔)或

匯款方式退回已繳納股款及補償利息,退還股款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股數X發行價格28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1.07%(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收足股款日前一併退款;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

支付。

註2:年利率係依臺灣銀行106年7月4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之。

六、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

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諾書

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茲因認購作業

時間不足,經考量避免影響股東權益及資金募集之可行性,故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

(至106年9月14日),上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

發生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立書承諾人:蘇睿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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