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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院二讀 領遺屬年金結婚須滿10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26 12:30

▲立法院院會二讀通過第 45 條,退休公務人員亡故,只要婚姻關係累積存續 10 年以上、配偶年滿 55 歲,就能按照退休者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的 2 分之 1,或兼領月退休金的 2 分之 1,改領遺屬年金,不過若領有其他年金者,只能擇一領取。(圖/翻攝自國會直播)

立法院院會今(26)日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二讀通過第 45 條,退休公務人員亡故,只要婚姻關係累積存續 10 年以上、配偶年滿 55 歲,就能領取遺屬年金。

由於現行法規寫道,只要婚姻關係存續 2 年、配偶年滿 55 歲,即可領取遺屬年金;因此修法至婚姻關係存續 10 年、配偶年滿 55 歲,就能按照退休者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的 2 分之 1,或兼領月退休金的 2 分之 1,改領遺屬年金,不過若領有其他年金者,只能擇一領取。

在未成年子女的遺屬年金部分,二讀條文規定,將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的已成年子女,則給與終身。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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