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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臺灣企銀: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6 18:00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黃培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擔任其他公司職務與本公司、子公司經營相同業務者。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5/10/11~107/06/25。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扣除依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之權數計1,028,091,127權後,贊成權數

2,652,751,551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89.00%,反對權數2,284,085權,

廢票權數325,344,710權。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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