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相:一百零六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5 15:40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黃森煌
(2)董事:迅捷投資(股)公司
(3)董事:黃逸宗 (所代表法人:迅捷投資(股)公司)
(4)董事:顏文正 (所代表法人:原鼎投資(股)公司)
(5)獨立董事:關鈞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黃森煌:
原盛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PixArt Imaging (Penang) Sdn. Bhd. Director
(2)迅捷投資(股)公司
聚積科技(股)公司董事
(3)黃逸宗
聯陽半導體(股)公司獨立董事
(4)顏文正
原盛科技(股)公司董事
(5)關鈞
九暘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
倚強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公司106年6月15日股東常會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6,985,843權
贊成:82,765,096權,占表決權數:95.14 %
反對: 1,976,783 權,占表決權數:2.27 %
無效:0權,占表決權數:0 %
棄權/未投票:2,243,964權,占表決權數 2.57 %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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